最高可享50万元购房补贴!通州这波人才政策吸引你了吗?

2019-10-02      来源:蕲春房地产   浏览次数: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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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高层次人才享受
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速集聚高层次产业人才,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通发〔2016〕22号)、区委人才办《关于印发的通知》(通委人才〔2017〕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人才系指通州区企业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在通州获省、市、区人才项目资助的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补贴对象
(一)通州区企业全职引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高级技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高层次人才。
(二)在通州区获省“双创人才”、市“江海英才计划”、区“510英才计划”项目资助的创业人才和全职创新人才。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条件
⒈人才须从通州区行政区域外引进到我区企业工作。
⒉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⒊人才由所在企业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保。
⒋申请购房补贴的,除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全职在通州区内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
(二)获人才项目资助的创新创业人才申报条件
⒈创新创业项目经区委组织部考核运作正常。
2.申请购房补贴的创业类人才实施的创业项目上年度完成应税销售不少于1000万元或企业年正常运行费用货币支出不少于200万元;申请购房补贴的创新类人才须在通州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生活津贴(不含南通市相应补贴标准)。
(一) 企业全职引进的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级技师,给予1000元/月生活津贴(一般按人才首次缴纳社保之月起计算)。
(二) 获得省“双创人才”、市“江海英才计划”、区“510英才计划”项目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1500元/月生活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相当层次专家,给予2000元/月生活津贴。
第六条 购房补贴(不含南通市相应补贴标准)。
高层次人才在通州购买商品住宅自住的,由区财政给予10-50万元购房补贴(补贴不超过实际购房价)。夫妻双方同时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按其中一方标准的1.2倍执行。
(一)企业全职引进的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级技师,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二)市“江海英才计划”、区“510英才计划”项目资助对象,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三)省“双创人才”项目资助对象,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
(四)获省“双创人才”、市“江海英才计划”、区“510英才计划”项目资助的国家杰青等相当层次专家,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
(五)获省“双创人才”、市“江海英才计划”、区“510英才计划”项目资助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相当层次专家资助对象,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第七条 生活津贴按年度实际月份发放,补贴期不超过36个月。
购房补贴首次发放应发标准的40%,自领取生活津贴之月起满5年后,再发放剩余的60%,不满5年的,离开通州时须退还已发放购房补贴。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生活津贴材料
⒈《通州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申报表》
⒉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⒊人才在通州区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4. 企业为引进人才办理的单位人事代理合同书(无区人才服务中心档案代理合同书者须提供申报年度内的工资发放复印件、每月纳税凭证及人事档案管理所在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托管证明。如属异地人才派遣来我区企业全职工作的还须提供异地人才派遣机构与我区企业签订的派遣协议合同、派遣人才在异地以派遣机构名义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5.人才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持海外学历的须提供由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术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件;
6.申报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承诺书。
7.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
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购房补贴材料
⒈《通州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报表》;
⒉提供(一)科目2-7项相关资料;
⒊购房合同、发票、契税凭证以及不动产证书等材料。
4. 创业类人才需提供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南通市发放购房补贴证明。
第五章 申报管理
第九条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由区人社局组织对上一年度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进行集中申报,区人才服务中心具体承办申报材料收集汇总,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对汇总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形成会商意见后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对讨论通过的新申报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政府审批。由区人社局按规定兑现。
第十条 申请对象必须签订承诺书。申请个人及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享受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在通州区内企业间流动时,须及时报区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层次人才享受有关人才政策而抵扣所引进人才薪酬待遇标准。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细则两项及以上补贴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来源:通州政府网
编辑:彭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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